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0106民撤1

 

孙连帅、闵广秀:

本院受理的吴保军、李海霞与戚育伟、孙连帅、闵广秀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撤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25763号民事调解书;二、驳回原告吴保军、李海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戚育伟、孙连帅、闵广秀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联系人:梁晓文、左瑶瑶 83006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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