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执异102-103号
雷友键、麦春梅:
本院受理天授时代(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6执异102-103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变更天授时代(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23)粤0106执5170号、(2023)粤0106执5317号案的申请执行人。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