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2024)粤0106民初16442

 

广州涵伦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刘千羽与广州涵伦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16442号刘千羽与广州涵伦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涵伦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三日内支付原告刘千羽202271日至2022106日期间工资差额18431元;二、驳回原告刘千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涵伦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0二四年五月八日

 

联系人:胡文远、潘敏婷  联系电话:020-83008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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