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11786-11805、 15054、15341-15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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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梁桂滨、郑佩华等人诉你们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11786-11805、 15054、15341-15348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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