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06民初31459

陈康龙:

原告王桂连与被告陈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6民初314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康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桂连借款79003元及其利息(利息以79003元为基数,自20201024日起按年利率15.4%计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桂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70元由被告陈康龙负担(此款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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