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06民初22821

范秀斌:

原告彭晓怡与被告范秀斌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6民初228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范秀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晓怡退还课时费用2700元;二、驳回原告彭晓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范秀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联系人:陈宗桢、汪业成  联系电话:020-83008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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