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13240号
广州菲特时尚服饰有限公司:
原告广州市正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菲特时尚服饰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6民初132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菲特时尚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正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5月-6月,2022年10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9月的物业管理费182070元及违约金(以各月欠付的物业服务费2023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分别自2022年5月4日、6月4日、10月4日、11月4日、12月4日、2023年1月4日、2月4日、7月4日、9月4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各期违约金均以本金为限);二、被告广州菲特时尚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正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电费8634.87元及服务费604.44元及违约金【以各月欠付的电费及服务费的总额为本金(2022年12月为2307.66元,2023年5月为2518.77元,2023年7月为2419.89元,2023年8月为1992.99元),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分别自欠费的第三个月的4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各期违约金均以本金为限】;三、被告广州菲特时尚服饰有限公司就广州市天河区正佳广场3F-3B046-049号商铺向原告广州市正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物业保证金80920元、水电保证金7225元归原告广州市正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四、驳回原告广州市正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537元,由原告广州市正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0元,被告广州菲特时尚服饰有限公司负担5447元。
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联系人:符慧 电话:020-83008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