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执异498号
广州白鹿青崖广告有限公司、江雪华:
本院受理戴碧霞执行异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6执异498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江雪华为(2023)粤0106执21336号案的被执行人,第三人江雪华应对被执行人广州白鹿青崖广告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