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1445号
广州市佳展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原告梁学文与被告广州市佳展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6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市佳展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向被告梁学文支付提成款70000元;二、驳回原告梁学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市佳展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联系人:廖雅婧、何乐瑶 020-83006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