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1809
王秋杰:
原告陈美芬诉被告王秋杰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6民初18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美芬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陈美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联系人:廖雅婧、廖嘉欣 020-83008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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