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16579号
赖晓君:
本院受理张乃王与赖晓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6民初165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赖晓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乃王偿还借款8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8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乃王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7元,由被告赖晓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联系人:杨方舟、张桐桐
电话:020-83008598、020-83006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