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5482号
广州市比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比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6民5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比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二、驳回原告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5元,被告广州市比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32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联系人:杨方舟、张桐桐
电话:020-83008598、020-83006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