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8574号
熊开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被告熊开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85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赔偿款2000元;二、被告熊开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赔偿款37595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0元,由被告熊开云负担75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联系人:汪正宇、黄梅 电话:020-83008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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