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2024)粤0106民初10321

朱剑杰:

关于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芮诉被告朱剑杰、李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张芮提交的上诉状。原告张芮请求上级法院:1.请求判令撤销(2024)粤0106民初10321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2.判令被上诉人二李晓丽对被上诉人一朱剑杰在本案中的款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述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联系人:杜传杰、谢婉萍      电话:020-83006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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