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23155号
蔡新莲、戴定国:
本院受理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瑞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华浩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戴自觉、陈琴、蔡新莲、戴定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23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瑞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7200000元及罚息(截止至2023年2月22日,罚息540000元;自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15个基点再上浮50%计算)。二、被告广州华浩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戴自觉、陈琴、蔡新莲、戴定国对被告广州瑞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广州瑞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蔡新莲、戴定国抵押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黄石东路景鸿街59号2201房的房产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瑞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质押给原告的应收账款【广州瑞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2日销售一批污水产品设备及材料(包含钢板罐制作安装、超滤循环泵、风机、中心传动单管吸泥机、一体化设备、压滤机、回转式格栅除污机、通用设备*卧螺离心机)给广州华浩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生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301元,由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4元,由被告广州瑞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华浩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戴自觉、陈琴、蔡新莲、戴定国共同负担630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瑞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华浩能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戴自觉、陈琴、蔡新莲、戴定国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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