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37049
温笛:
本院受理王峻与温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37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温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峻偿还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以9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3.8%计算)。二、驳回原告王峻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32元,由原告王峻负担50元,被告温笛负担211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温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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