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22196号
广州同人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广州市中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金海岸分公司诉被告广州同人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6民初221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同人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中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金海岸分公司支付佣金57595.5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40元,由被告广州同人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0-83008737、83008556 陆景亮 刘郭华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东圃明镜路1号天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