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22172号
深圳新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广州亿诚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新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6民初22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深圳新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亿诚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返还代理费104514元及支付利息(以104514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1月16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亿诚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00元,由原告广州亿诚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83元,被告深圳新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217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0-83006728 符慧、陈玉娟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东圃明镜路1号天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