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06民初22109

广州博迅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广州市银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博迅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6民初22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博迅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银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日的租金828432.24元及利息(以828432.24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银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41元,由原告广州市银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154元,由被告广州博迅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687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联系电话:020-83006728  符慧、陈玉娟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东圃明镜路1号天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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