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3121

朱洁莹: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皓与被告朱洁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交付天河区花城大道766号2053号商铺,并办理不动产权证;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4年8301045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年

 

 

 

 

 

 

联系人:周梦瑶、刘嘉汇       联系电话:020-83006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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