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立3121号
朱洁莹: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皓与被告朱洁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交付天河区花城大道766号2053号商铺,并办理不动产权证;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4年8月30日10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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