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15264号
广州勇者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关于本院受理的原告高俊杰与被告广州勇者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广州勇者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退还培训费14550元给原告高俊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2元,由被告广州勇者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联系人:李植、谢婉萍 联系电话:020-83006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