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15613号
饶志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娟与被告饶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6民初1561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娟撤回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联系人:谢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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