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 0106民初15789

广州市鑫繁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佳辉诉你方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佳辉撤回起诉处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

 

 

联系人:李凯 植舒琪 

联系电话:020-83008855/020-83008730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明镜路1号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