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民初766号

张淑芬:

本院受理的王玫璋与张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76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张淑芬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玫璋清偿借款本金7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7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6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玫璋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张淑芬负担。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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