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36254号
郭晋杰、王延伟:
本院受理原告孙占先与被告郭晋杰、王延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362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晋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占先赔偿损失3714.7元;二、驳回原告孙占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郭晋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七月八日
联系人:王涵、王辉瑜 020-83008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