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执异701号
段桂林、上海网翔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关于异议人(申请人)袁威与原案被执行人广州市蓝海鲨科技有限公司、原案案外人杜贺宇、段桂林、王刚、曾劲夫、上海网翔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你下落不明,故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6执异701号的异议申请书、证据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年8月14日09:30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对本案听证。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