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12264
 
欧阳骁、任杰:
院受理的贾兵、陈湃然、王帆、魏东升、林松立、林泽舫、张达、宁波启智明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宁波启智德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福建启智乾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南启智弘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与程萍、第三人北京东方卓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欧阳骁、洪金膜、任杰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 2024年81591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二十七
 
 
联系人:段婕妤 李彩莲 020-83008597 020-83006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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