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15736号
河北纵横时空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广州天泓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纵横时空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6民初1573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纵横时空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天泓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5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自2021年9月1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二、案涉编号为230512101018020211222112232940的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 50 万元)的票据权利归被告河北纵横时空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33元由被告河北纵横时空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联系人:陈穗芳、王丽仪 电话:020-83008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