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15469号
古孜拉依·吐地:
本院受理广州鸿图租车有限公司与古孜拉依·吐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154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古孜拉依·吐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鸿图租车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440元以及违约金3150元;二、被告古孜拉依·吐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鸿图租车有限公司支付维修费2740元、违章处理费950元、加油费274元;三、被告古孜拉依·吐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鸿图租车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四、驳回原告广州鸿图租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联系人: 彭佳、林丹敏   020-020-83008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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