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36941号
中山市成名纸类过塑有限公司、骆鑫:
原告广州启润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成名纸类过塑有限公司、骆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6民初369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成名纸类过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启润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0000元及违约金(分别以83460.66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26日起计;以206473.26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6日起计;以110066.08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6日起计;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中山市成名纸类过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启润纸业有限公司赔偿保全担保费500元。三、被告骆鑫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骆鑫清偿债务后,有权向被告中山市成名纸类过塑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64元、保全费2605元,由被告中山市成名纸类过塑有限公司、骆鑫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联系人:陈穗芳、王丽仪 电话:020-83008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