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28303号
 
广州青之蛙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李正强与广州青之蛙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4年8281700分在本院第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
 
联系人:张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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