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8542号
张柏焰:
本院受理王全根与张柏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8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柏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全根借款10000元;二、被告张柏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全根利息(1、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三、驳回原告王全根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七月五日
联系人:郑东明83008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