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22631号
广州与粉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广州市至托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与粉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6民初22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与粉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至托商贸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5月7日的租金319701.93元及利息(以319701.93元为本金,自2023年4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广州与粉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至托商贸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5月8日至2022年7月9日的占用费289858.06元;
三、被告广州与粉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就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路89号B03b号铺缴纳的租赁及综合服务费保证金454896元归原告广州市至托商贸有限公司所有
四、被告广州与粉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至托商贸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的水电费76542元;
五、驳回原告广州市至托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60元,由原告广州市至托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023元,由被告广州与粉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4537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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