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1483号
上海寿心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宏城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寿心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广州宏城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寿心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天环广场场地许可使用合同》于2024年3月31日解除;二、被告上海寿心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宏城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的场地使用费89100元及迟延支付场地使用费的违约金(各月违约金均以9900元为本金,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付,分别自各月的2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本金为限);三、被告上海寿心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宏城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的管理费4697元及迟延支付管理费的违约金(各月违约金均以671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付,分别自各月的2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本金为限);四、被告上海寿心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宏城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6日的场地占用使用费及占用管理费5637.87元;五、驳回原告广州宏城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66元、保全费966元,均由被告上海寿心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联系人:周玺舜、陈帅宇 电话:020-83006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