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民初1482

上海寿心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宏城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寿心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148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广州宏城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寿心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广州宏城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寿心食品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天环广场地下二层B256号商铺之租赁协议》于2024331日解除;二、被告上海寿心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宏城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2371日至2024331日期间的租金563864.52元及迟延支付租金的滞纳金(其中20237月份的滞纳金以59864.52元为本金,20238月至20243月的各月滞纳金均以63000元为本金;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付;分别自各月的2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滞纳金总额以本金为限);三、被告上海寿心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宏城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2371日至2024331日的推广费6300元及迟延支付推广费的滞纳金(各月滞纳金均以7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付,分别自各月的2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滞纳金总额以本金为限);四、被告上海寿心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宏城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23101日至2024331日的管理及空调费25620元及迟延支付管理及空调费的滞纳金(各月滞纳金均以427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付,分别自各月的2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滞纳金总额以本金为限);五、被告上海寿心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宏城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2371日至2024331日的电费14151.21元、202381日至20231231日的水费87元及202381日至20231231日的隔油池清洗费13.44元;六、被告上海寿心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宏城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2441日至2024416日的占用费33600元;七、被告上海寿心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宏城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八、驳回原告广州宏城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377元、保全费2874元,均由被告上海寿心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七月五日

 

联系人:周玺舜、陈帅宇      电话:020-83006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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