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2008号
周艺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虎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庭荣、温燕生、温紫琼、周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20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艺华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虎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41410.3元;二、被告周艺华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虎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1410.3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州市虎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41元,由被告周艺华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七月三日
联系人:李敏妍 020-83008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