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14599号
广州卡普俪颜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广州美博汇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原告谢燕妮与被告广州卡普俪颜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张栋栋、广州美博汇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6民初14599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卡普俪颜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张栋栋、广州美博汇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燕妮支付修复治疗费用35307.75元;二、被告广州卡普俪颜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张栋栋、广州美博汇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燕妮支付违约金(自2020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496.17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1563.36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5885.31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5.40%计算;自2023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6362.9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0%计算);三、驳回原告谢燕妮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83元,由被告广州卡普俪颜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张栋栋、广州美博汇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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