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25937号
郭小凤:
原告程珍与被告郭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6民初2593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小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程珍借款5000元及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7.20%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60%计算);二、驳回原告程珍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6元,由被告郭小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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