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21763号
叶剑:
原告余超奕与被告叶建陕、叶小丽、第三人叶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6民初2176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叶建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余超奕借款661011.99元及利息(以661011.99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4日起,按年利率14.60%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余超奕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104元,由原告余超奕负担2620元,被告叶建陕负担104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余超奕负担1000元,被告叶建陕负担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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