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06民初798

黄平星:

原告张洁与被告黄平星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0106民初7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黄平星向原告张洁支付医疗费18611.04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黄平星向原告张洁支付营养费500元;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黄平星向原告张洁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黄平星向原告张洁支付护理费2900元;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黄平星向原告张洁支付交通费930元;六、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黄平星向原告张洁支付误工费15477.6元;七、驳回原告张洁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35元,由被告黄平星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联系人:李煜、林倩 020-83006765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