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民初697

李强:

本院受理的林佩卿与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李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佩卿清偿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895日起至2019819日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820日起至2020104日按年利率14.6%计算;自202010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二、驳回原告林佩卿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36元,由原告林佩卿负担717元,被告李强负担6519元。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联系人:李莉、方秀南020-83006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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