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立5063号
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天河证券营业部:
本院受理的刘辉杨、李丽颜诉郭茹、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天河证券营业部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搬离天河区广和路72号901房,并将该房屋腾空之后返还给二原告;2、请求判令被告向二原告支付从2019年3月1日起至被告返还上述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房屋使用费计算方法:自2019年3月起至返还涉案房屋之日止,按《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公布的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租金标准,2019年为40元/平方米·月、2020年为47元/平方米·月、2021年为50元/平方米·月计算,面积88.9914平方米,暂计至2022年3月,为15698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各自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8月23日09时15分在第二十五法庭(明镜路1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联系人:胡明露 王玮 020-83006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