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382

 

彭松:

原告舒小花与被告彭松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6民初382号判决。本院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舒小花与被告彭松离婚;二、离婚后,婚生女彭韵天由原告舒小花携带抚养,被告彭松应每月向原告舒小花支付抚养费2500元;三、驳回原告舒小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进入执行程序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舒小花负担150元,被告彭松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联系人:李暨鹏、陈紫怡  020-83008549020-83008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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