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2024)粤0106民初15419号
王富波
原告广州一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富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6民初154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王富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一丰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7153元及利息(以57153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自2022年12月28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0元,由被告王富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七月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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