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10648号
王燕: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达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燕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10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达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支付款项31287元及违约金(以31287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二、被告王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达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达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36元,由被告王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及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联系人:张伟、黄少君 电话:020-83008813、83008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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