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21272号
余贤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盘志洪诉被告余贤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方,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212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盘志洪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盘志洪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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