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12499
徐健雅:
本院受理的谢国文、焦丽娟与徐健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谢国文、焦丽娟诉请:1.判定被告(租户)徐健雅支付给原告(房东)焦丽娟因开庭给受转租人黄震违约金1000元;2.判定被告(租户)徐健雅支付门锁及撬门费350元;3.判定被告(租户)徐健雅退回原告支付给被告提前退房的违约金2600元;4.判定被告(租户)徐健雅支付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7200元,共计1115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 2024年8月19日15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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