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2024)粤0106民初16036
广州暨鹏商贸有限公司、黄国栓
    本院受理的原告谢力生、吴德忠诉被告广州暨鹏商贸有限公司、黄国栓、谢仕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被告一、二、三共同向原告一、二支付【223000元及损失【以223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21年1月27日起算,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1月30日为36264.91元】;二、被告一向原告一、二支付2021年1月期间天面电费5456.1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264721.01元】。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材料。你方的答辩期和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年9101045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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