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民初15953
张丽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蝶与被告张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15953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丽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蝶支付2230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22304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本案受理费403元,由被告张丽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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