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13679号
福州金辉融欣房地产有限公司、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金茂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与第三人福州金辉融欣房地产有限公司、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方,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136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金茂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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